最新消息 / 誣告罪的成立與民事賠償
發佈日期:2025-11-10
誣告罪的成立與民事賠償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一、何謂誣告?

誣告,指行為人向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構提出虛偽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的行為。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者,亦同。」

學說和實務皆認為刑法誣告罪所保護的法益主要是維護司法權順暢運作的國家法益,但也兼具保障個人法益之作用。

二、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一般民眾常誤認只要被告了後罪行沒有成立,即可以告對方誣告罪,但實際上誣告罪仍有嚴格的成立要件:

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誣告的故意,即明知所陳述之事實為虛偽,仍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為之。

其次,須向有管轄權之公務員提出虛偽陳述,或提供偽造、變造之證據。若未指定特定犯人而誣告,或以偽證、偽造證據致訴訟程序啟動者,依《刑法》第171條之規定,亦得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誣告罪並非以最終結果是否產生刑罰為必要條件,其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虛構事實之故意」及其行為是否足以啟動偵查或懲戒程序。即使檢察官最終不起訴,或證實告訴內容與事實不符,仍需進一步釐清行為人之主觀意圖,方能確定是否構成誣告罪。

三、
誣告罪成立後受害者如何請求民事賠償?賠償範圍為何?

誣告罪刑事成立後,民事求償是否能成功則視證據與主觀惡意的舉證程度。

(一)請求方式

當誣告罪成立後,受害者除得追究刑事責任外,亦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意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限於被告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並造成損害者,始得提起。

(二)請求範圍

被誣告者得請求以下損害項目:
  1. 實質損失:如聘請律師費、交通費等必要支出。
  2. 所失利益:如因訴訟具體地影響導致薪資減少或商業機會損失。
  3. 精神損害(慰撫金):因名譽受損或精神痛苦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
法官在裁量金額時,會綜合考量侵害情節、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程度、被害人名譽受損之範圍及雙方身分、經濟能力等因素。

四、
實務案例與觀察

(一)名譽權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判決指出:「名譽權受侵害所生之非財產損害賠償,除補償功能外,亦具有慰撫與預防之作用。法院核定金額時,應斟酌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情節、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二)律師費用賠償

114年度上易字第19號判決,若被誣告人因誣告事件須聘請律師以免遭無端刑事追訴或維護自身權益,該支出屬伸張權利之必要費用。惟仍須證明確有「不能自行訴訟、必須委任代理」之情形,始得列為可請求之項目。

(三)精神慰撫金

依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慰撫金之核給,須以人格權受侵害且造成精神痛苦為要件。雖不同於財產損害之具體計算方式,但仍得依加害情節、雙方資力及具體事證,酌定合理金額。
整體來說,誣告成立後可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依名譽受損程度、社會影響範圍及被誣告人身分而定。若誣告行為涉及公開媒體或重大社會輿論事件,法院有時會酌情提高金額,但仍以具體證據為裁量依據。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