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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0-28
擬制遺產與特留分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一、何謂擬制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人員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被繼承人之配偶。……」此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於生前藉由財產贈與方式,將財產移轉給特定關係人,以達到規避遺產稅課徵之目的。換言之,立法者藉由「擬制」手段,將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一定期間內贈與特定對象之財產,視同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以確保公平課稅與防止稅基流失。
另外,特留分係指法律規定特別保留給各繼承人的遺產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由此規定可知,特留分只能在遺產應繼分內主張。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之意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屬於稅法上之技術性安排,目的僅在於確保稅收完整與公平,並未改變民法上遺產的範圍。換言之,「擬制遺產」雖在稅務上被視為遺產,但其法律性質並非真正的「遺產」,而僅為稅法上之假定概念。從民法觀點觀之,被繼承人於生前即已完成贈與行為,受贈人亦已取得所有權,該財產不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故此種擬制僅影響稅務計算,並不涉及民事上財產權歸屬之變動。
二、擬制遺產是否被劃入特留分範圍?
(一)相關判決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判決,法院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定之擬制遺產規定,僅屬稅法上之課稅技術,與民法上遺產認定範圍無涉。因此,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現金,即便在稅法上被視為「擬制遺產」,在民法上仍不屬於遺產。該案中,法院明確表示,贈與之209萬元雖於課稅計算上被併入遺產總額,但仍非被繼承人之遺產,故不得計入繼承人間之特留分。
(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上開判決進一步闡明:「擬制遺產」僅為稅法上之視同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確定遺產稅課稅基礎,並非擴張民法上遺產之概念。此一見解再次強調,稅法與民法在功能上各自獨立,稅法之「視為」規定不當然影響民法上之財產繼承權利。
三、結論
綜上所述,稅法上之「擬制遺產」僅為防止逃漏稅之技術性手段,目的在於補足課稅漏洞,確保遺產稅公平課徵;然此種擬制並不改變民法上遺產之法律性質。稅法上的「視同遺產」不得直接作為民法上特留分計算之依據。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