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繼承限制之合法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判決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一、前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修法增訂於公司法第356條之1以下規範後,逐漸成為台灣家族企業常見的組織型態。其核心特色在於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得藉由章程設計,維持股東人數與結構之封閉性。
然而,當股東死亡時,其股份是否由繼承人承受,或者構成「轉讓」而必須依章程規定處理,實務與學理上存在不同意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判決,即涉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繼承之限制效力,並進一步釐清「繼承權保障」與「公司閉鎖性維護」間之界線,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二、本案爭點
本案爭點如下:
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得對民法「因繼承而發生之股份移轉」設限制?
2.股東死亡後,繼承人是否當然取得股份,亦或者僅依照章程享有相關「承購價金債權」?
3.公司依章程召開股東會,指定由特定股東承購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其效力是否有效?
三、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
(一)繼承效力之調整
依民法,繼承人原則上於遺產分割前,對遺產享有公同共有。然而,股份是否必須「原物繼承」,並非絕對,得依公司法等特別規範,設計章程調整。
(二)閉鎖性公司特性
公司法第 356條之5第1項明文規定,閉鎖性公司得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股東於設立或持股時,自願接受章程拘束,該義務亦應及於繼承人。章程中設有「死亡時,由特別股股東同意指定承購」之規定,目的在維持股東結構穩定,並非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
(三)程序合法性
系爭公司依章程召開特別股股東會,指定一人承購股份並支付價金,此一程序屬於章程授權下的行為,並非繼承人「處分公同共有物」,無須全體繼承人同意。公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不違反民法第759條關於不動產登記之規定。
(四)繼承人權利保障
繼承人雖未直接承受股份,但取得承購價金債權,並未剝奪其繼承權或特留分。
四、評析
(一)肯認閉鎖性公司章程之優先性
本判決強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質在於「維持股東結構封閉性」。若允許繼承人當然取得股份,恐破壞原有閉鎖性設計,故最高法院肯認章程限制之效力,符合制度目的。
(二)繼承保障與契約自治之平衡
傳統民法繼承制度保障繼承人直接承受遺產,然而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財產價值」與「股東身分」可分離。判決將繼承人定位為「承購價金債權人」,雖未取得股東身分,但仍獲財產保障,此種平衡兼顧了繼承制度與公司自治。
(三)判決結果可能帶來的疑慮
1.繼承人保護是否真的足夠:按照判決,繼承人僅能接受章程約定的承購價金,若章程約定的價金偏低,與實際股權價值脫離,可能實質損及繼承利益。
2.章程濫用之風險:若一律都由現有股東主導承購,在特定個案會不會成為排擠繼承人或特定股東之手段?
五、結論
本件最高法院判決的核心結論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章程限制繼承所生之股份移轉,閉鎖性公司章程就繼承的限制屬合法有效。本件判決,彰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台灣公司法體系中的功能,即透過契約自治與章程設計,維繫股東結構穩定,並作為家族企業傳承的重要工具。
不過,本件判決仍屬單一個案,閉鎖性公司所有的章程轉讓限制是否一律能限制股東之繼承權,仍待持續觀察。
(本文係依據撰寫時有效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整理而成,惟相關規範與見解均可能隨時間修正或變動。本文僅提供一般性之背景說明,非屬學術性討論,亦非針對個別情況所作之專屬建議。倘若您有具體案件或問題,建議另行諮詢律師,以獲得適切之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