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一股等於一權:談公司法特別股制度
發佈日期:2025-09-16
一股等於一權:談公司法特別股制度
一股等於一權:談公司法特別股制度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公司法規範的核心之一是如何平衡資本募集之需求及股東權益保障。在傳統普通股架構下,股東權益多以「一股一權」為基本原則,然而隨著企業融資需求多樣化、公司治理靈活化,單一股權設計已難以滿足現代企業的運作,故公司法第157條所規定的「特別股」制度,便成為企業籌資、控制與公司治理策略的重要工具。
公司股份可以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的行使由章程規定,有別於普通股。


公司法第157條規範特別股的種類

公司法第157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特別股的設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 表決權的限制或排除
例如,「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僅享有股利分配,不參與公司重大決策。

2. 優先分派股利或騰餘財產
例如,特別股股東得在普通股股東之前獲得固定比例股息,或在公司解散清算時優先分配賸餘財產。

3. 附條件之轉換或收回
例如,可轉換特別股,允許股東在一定條件下轉換為普通股,或可收回特別股,公司得於特定情形回收該股份。

4. 其他特別約定
例如,累積股利、參與分紅、限制轉讓等機制,視公司章程規範而定。


特別股的功能

1. 籌資功能
特別股經常被設計成「兼具股權及債權性質」或「類債權」的工具,此時發行特別股能吸引偏好固定收益的投資人,對公司而言,比舉債籌資更具彈性,不會導致立刻增加外部負債比率,且在不稀釋經營控制權的情況下,仍能引入外部資金。

2. 市場功能
在國際市場上,特別股有助於滿足不同投資人對風險與收益的偏好,對投資人而言,提供更多投資選項,提升資本市場的多樣性與流動性。

3. 治理功能
普通股的投票權是一股一權,但特別股可透過設計變成無表決權的特別股、與普通股有相同表決權的特別股、有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甚至是對特定事項具有否決權的特別股,滿足股東之間不同的治理要求與安排。


實務應用

1.有些穩定獲利的企業在引入創投或策略投資人時,會透過發行「優先股」保障投資人的股息分配,但同時設計無表決權限制,以維持公司派的決策或主導地位。

2. 新創事業投資
新創公司常因風險高,難以取得銀行之貸款,故可透過可轉換特別股吸引投資人,使投資人未來得視公司發展之情形轉換為普通股,分享公司潛在的成長利益。可轉換特別股就是矽谷投資新創的主流工具,並且逐漸為台灣投資人所使用。

3. 許多上市櫃公司會利用發行無表決權、一定期間回收的特別股,達成籌資的目的。


特別股帶來之疑慮

特別股為股東平等原則的例外,然而如何避免損害普通股股東權益,是一大挑戰,例如:特別股股息分配過高,會壓縮到普通股股東的利益。特別股設計種類多樣,若公司資訊不夠透明,將使投資人難以正確判斷風險,恐導致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公司法第157條所規定的特別股制度,提供公司資本結構及公司治理極大的彈性,能滿足多元融資需求,也能兼顧經營權的多元安排。如企業對股權安排有更多彈性的需求,建議找尋相關專家給予建議,以發揮特別股的神奇功效。

(本文係依據撰寫時有效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整理而成,惟相關規範與見解均可能隨時間修正或變動。本文僅提供一般性之背景說明,非屬學術性討論,亦非針對個別情況所作之專屬建議。倘若您有具體案件或問題,建議另行諮詢律師,以獲得適切之專業意見。)